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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0001-200711-270559 主题分类: 其他文件
发布机构: 昆明信息港 发布日期: 2007-11-22 00:00
名 称: 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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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程序(试行)

发布时间:2007-11-22 00:00 浏览次数: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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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易程序
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由本部门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后向被处罚人说明给予行政处罚的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并宣读《当场行政处罚书》,在实施处罚后将《当场行政处罚书》存根报本部门备案。《当场行政处罚书》应当盖执行机构印章,并有统一编号。

二、一般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等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处罚一般程序如下:
(一)案件受理
昆明市国土资源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是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综合部门,受理下列国土资源行政管理中的违法案件:
1、本局有关处室在执法和正常业务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行为的;
2、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举报的;
3、其它单位移送处理的;
4、上级主管部门指定处理的;
5、下级部门报送处理或者指定下级部门报送处理的;
6、有关当事人请求处理的;
7、其它应当受理的;
凡本局有关处室在执法或业务检查中发现的案件,应进行初步调查了解,弄清违法的基本事实及证据,然后将有关原始材料移交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执法支队对受理的案件分类处理,经审查后可以指定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也可以直接立案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影响比较大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查处的案件执行督办制度。
(二)案件立案
立案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决定成立行政案件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立案是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的开始。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管辖权。
2、立案的来源:
(1)受害人控告;
(2)群众举报;
(3)有关组织移送;
(4)上级机关交办;
(5)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人主动交代;
(6)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行发现。
3、立案的步骤
(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受理的违法行为案件进行真实性、是否有法律责任及管辖权审查。
(2)主管负责人审批进行立案。
(三)案件调查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及时指派承办人对案件进行全面、客观、深入的调查,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
调查取证必须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并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证件。调查有关当事人、证人和其它人员需制作《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经当事人审阅签字。
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由办案人员组织有关当事人参加,有关当事人应在勘验原始材料上签字,办案人员应制作《勘验笔录》。需要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技术鉴定的,可以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并提交《鉴定报告》。
调查应全面、客观、公证,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调查中应当采纳。调查终结应制作《调查报告》。
(四)案件处理
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对违法案件的处理,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集体审议,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审议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经审议的违法案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立案予以撤销。重大案件的撤销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认定侵犯国土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4、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5、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违法,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提出书面建议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有处理权的机关处理;
6、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告知和听证(特别的中间程序)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裁决过程中的申辩权、质证权、听证权、必要的律师辩护权以及对处罚决定不服而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这些权利均为依申请而发生的权利。在进行告知后,根据当事人对这些权利的申请与否,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使权利所需要的条件。
(六)听证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或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下,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听证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七)处罚决定的送达
经过集体讨论或审议后,行政机关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并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按以下几种方式进行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八)执行
经过对违法行为的调查认定,虽然决定了违法当事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但国土资源管理的目的在义务履行以前还未达到。要达到国土资源管理的目的,就必须使义务得到履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实务的要求,执行分当事人自觉履行、督促当事人履行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种形式。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下,违法行为当事人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承担法定义务,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带来的负面影响,这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当事人虽然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负面影响,却拖延、拒绝履行法定义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需要督促当事人来进行履行。如果当事人继续拒绝履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保护合法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就必须通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达到打击违法、保护合法的目的,为规范、合理、有序的国土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作出有力的保障。
(九)结案归档
   通过违法当事人对法定义务的执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程序基本就已经结束了。由于案件开始有立案程序,还有根据案件归档后档案管理的要求,案件承办人还需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呈批表》,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负责人批准后结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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