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察助力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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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6年5月21日,山西省阳曲县原国土资源局对某村民委员会未经批准占用土地建设新农村住宅楼的非法占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村委会处以罚款,共计3.93万元。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因该村民委员会未自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认的义务,阳曲县原国土资源局经催收后,向阳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6年9月21日,阳曲县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阳曲县原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但作出裁定后未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将该执行案件移送该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阳曲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阳曲县法院在审查阳曲县原国土资源局对某村民委员会违法占地非诉执行一案存在违法情形。2018年5月4日,阳曲县检察院作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院将本案移送执行机构。2018年5月8日,阳曲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书面回复表示认真整改。目前案件已全部执行到位。
【典型意义】
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经法院行政审判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不需要申请人再次向法院申请。该案的成功办理,促进了法院对行政非诉法律文书的依法执行,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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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欠缴土地出让金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06年8月18日,山西省长治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挂牌方式竞得平顺县“滨河花园”住宅小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竣工后,平顺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认定“滨河花园”超出规划建筑面积,于2009年向平顺县原国土资源局送达《关于对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滨河花园”商品住宅小区变更规划,提高容积率处罚决定的函》。平顺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委员会研究决定: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补缴土地出让金55.11万元。后该公司缴纳32.13万元土地出让金。平顺县原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8月13日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补缴土地出让金告知书》,并于同年9月4日责令该公司于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清剩余的22.98万元土地出让金。2018年9月26日,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补缴出让金10万元整。
2019年3月20日,平顺县原国土资源局对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该公司向原平顺县国土资源局请求缓交土地出让金。2019年5月8日,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复函,同意该公司在接到复函5日内向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写出书面承诺后缓交土地出让金,缓交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30日。2019年7月2日,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再次向长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要求该公司接到催告书十日内补缴出让金12.98万元。截至2019年9月6日,该公司仍未完全履行缴纳义务,也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年9月19日,平顺县检察院向平顺县自然资源局发出督促履职非诉执行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平顺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向平顺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10月31日,平顺县法院立案受理,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目前,被执行人已全部补缴剩余的土地出让金,该案已执结完毕。
【典型意义】
非诉执行监督是执行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表现。检察机关应及时跟进监督,并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协调,为国家追回国有财产损失。此案的办结对促进土地出让金的及时征收,规范用地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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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养鸡场违法占地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山西省阳城县某养鸡场非法占地一案由阳城县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阳城县检察院于2018年7月27日向阳城县原国土资源局提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建议依法查处某养鸡场违法占地行为。
阳城县原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对某养鸡场违法占地行为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8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负责人郭某限期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1.8万元。
2018年11月20日,阳城县原国土资源局对郭某依法进行了催告,于2018年12月4日向阳城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阳城县法院2018年12月7日作出行政裁定,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阳城县原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8日向阳城县法院递交了执行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材料,阳城县法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执行。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2019年6月26日,阳城县检察院向阳城县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严格执行案件办理期限规定,采取有效执行措施,确保案件的有效执行。阳城县法院收到检察建议后,及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失信告知书等,并及时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2019年8月2日该案执行完结。
【典型意义】
本案中,针对阳城县法院对已作出准予执行裁定的执行申请,长期未立案执行,不仅造成案件执行不能,还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检察机关及时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采取执行措施确保案件的执行,既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又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了执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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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9日,山西省壶关县自然资源局以某石膏线厂非法占用土地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该厂退还非法占用土地9.67亩并拆除地面新建物及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该厂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2018年9月10日,县自然资源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法院以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未依法告知被执行人救济权利为由裁定不予执行。壶关县自然资源局收到法院裁定后一直未作进一步处理。
【检察机关监督情况】
壶关县检察院在开展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行动中发现该案线索,并深入涉案企业实地走访调查发现,石膏线厂所占土地原系该县某水泥厂用地,该地块已于1989年经县政府批复取得土地手续。据此,壶关县检察院2020年1月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原处罚决定书,维护涉案企业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办理该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在依法收集证据、规范办案的同时,不能拘泥于“就案办案”,应在监督中持续跟踪问效,主动协调相关部门为企业正常复工复产开辟绿色通道,有针对性地解决堵点痛点,及时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