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符合土地用总体规划,非法转让的土地尚未进行建设或者能够自行纠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非法转让的房地产为非经营性用途的,且未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已经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个人在耕地上少量取土、采石、挖砂,不致破坏种植条件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5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一)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二)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个月内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 | 占用耕地100平方米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破坏或改变程度轻微,无明显痕迹,无需修缮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9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不按照规定的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经发现后自行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经发现后在一定期限内补充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经发现后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未按照规定报告,经发现后在一定期限内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3 |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个人少量违法采出矿产品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 | 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在一般区域进行勘查工作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 | 未经批准,擅自在一般区域滚动勘探开发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八条 | 不依法提交年度报告,未自行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 | 破坏一个一般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可以修复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矿产资源勘查不按照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 |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 |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1 | 已领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九条 | 已领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六条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六条 | 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而未编制的,或者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未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 探矿权人未采取治理恢复措施,经发现后,对其勘查矿产资源遗留的钻孔、探井、探槽、巷道进行回填、封闭,对形成的危岩、危坡等进行治理恢复,在一定期限内消除安全隐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6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 | 古生物化石收藏单位不符合收藏条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的,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的 | 《云南省地热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未依照地热资源地质勘查规范进行地热水资源勘查,或者承担无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地热水资源勘查、开采工程项目施工、监理,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8 | 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擅自移动碑石、界标,及时自行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 |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违反规定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放牧且未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0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放牧且未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1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未按照规定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2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 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经发现后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经发现后予以治理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4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侵占设施,及时自行改正或者经发现后及时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5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6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7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 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8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不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9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0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 不按时进行资质和项目备案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1 |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设施未与矿山建设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2 | 对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对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3 | 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的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4 | 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侵占设施,及时自行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5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覆盖面积小于区(县)行政区域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6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经提醒后在一定期限内汇交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7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 初次违法,且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8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9 | 对擅自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一条 | 不涉及国家秘密,自行及时纠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损毁、擅自移动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尚能修复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1 | 擅自拆除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绝支付迁建费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擅自拆迁测量标志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且:(一)拒绝支付迁建费用,仅涉及地方永久测量标志的;(二)拒绝支付迁建费用,涉及国家级一般保护的永久测量标志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2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未造成地方永久性测量标志部分损毁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3 | 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有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讯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未对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造成损害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4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未对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5 | 对违法获取、持有、提供、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获取、持有秘密级的地理信息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6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从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转让非农用地且用于非经营建设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 | 对转让房地产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非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非法转让的房地产为经营性用途的,且未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 | 转让房地产时未经批准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或者经过批准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但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 已经批准,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后用于非经营性用途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0%以上不足25%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破坏一般耕地2亩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6 |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二条。 | 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逾期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非农用地且用于非经营建设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 | 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进行开垦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 逾期不改正,非法开垦土地0.5亩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9 |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 | 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城市规划,实际用途为非经营性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0 |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 符合土地用总体规划,尚未进行非农建设或者能够自行纠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1 | 对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复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 | 占用耕地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2 |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 |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有明显痕迹,但不影响标示作用,需要修缮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13 | 不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 | 对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调查资料的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 | 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现场指界义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5 | 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阻挠土地调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土地登记簿等相关资料的 | 《土地调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 拒绝调查,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6 | 《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前已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或者领取采矿许可证,《土地复垦条例》施行后继续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的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补充编制土地复垦方案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在1个月以内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7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地复垦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三十八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在1个月以内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8 | 土地复垦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告土地损毁情况、土地复垦费用使用情况或者土地复垦工程实施情况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一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后在1个月以内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9 | 土地复垦义务人拒绝、阻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土地复垦条例》第四十三条 | 拒绝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改正的,未造成不当后果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0 | 未取得采矿许可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违法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1 | 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越界开采违法所得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2 | 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矿产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违法所得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3 |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非牟利为目的,无违法所得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4 | 非法用采矿权作抵押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 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5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六条 | 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在一般区域进行勘查工作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6 | 未经批准,擅自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 | 未经批准,擅自在一般区域边探边采或者试采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7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653号)第十九条 |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一般矿区一个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破坏程度难以修复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8 | 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资源损失的;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资源破坏损失的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 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29 |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四条 | 未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20%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0 |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五条 | 未缴费用不到应缴费用20%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1 | 采矿权人未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六条 | 责令限期报送,逾期15天以下不报送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2 | 未按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八条 | 责令限期计提,逾期15天以下不计提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3 | 未经批准发掘古生物化石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发掘方案发掘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条。 | 个人以收藏为目的在非国家级古生物化石自然保护区、国家地质公园和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内零星采集古生物化石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4 | 国有收藏单位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违法转让、交换、赠与给非国有收藏单位或者个人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 |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且数量小于3件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5 | 单位或者个人将其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转让、交换、赠与、质押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二条;《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六条。 |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且数量小于3件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6 | 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 | 个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发现古生物化石不报告的,未造成古生物化石毁损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7 |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收藏违法获得或者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 | 涉及三级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且数量小于3件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8 | 擅自移动和破坏碑石、界标的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 | 破坏碑石、界标,但不影响使用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39 |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违反规定进行采石、取土、开矿、放牧、及采集标本化石的,对地质遗迹造成污染和破坏的,不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管理以及从事科研活动未向管理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 《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少量的采石、取土、砍伐行为。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0 |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 | 自用少量的采石、取土、采药、挖沙等行为,未对保护区造成破坏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1 |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 造成小型地质灾害但未造成人员伤亡,责令限期治理,但治理不符合要求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2 |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 个人活动可能引发小型地质灾害。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3 |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不影响评估结论,且项目不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4 | 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以及监理活动中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项目不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5 | 无资质证书或者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及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超越资质,项目不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6 | 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业务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 项目不涉及幼儿园、学校、医院、农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且未造成实际损失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7 |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 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使用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8 | 对造成地质环境破坏不进行恢复或者治理的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逾期不恢复或者不治理,恢复或者治理费用小于5万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49 | 拒报或者谎报地质环境监测资的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拒报地质环境监测资料的,未造成不利后果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0 | 侵占、毁损地质环境监测、保护设备和设施的行为 |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 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使用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1 | 未经批准,擅自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或者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二条 | 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区(县)级以下地理信息系统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2 |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 责令限期汇交,逾期一个月内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3 | 在对社会公众有影响的活动中使用未经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9号)第二十九条 | 初次违法,涉及秘密级国家秘密信息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4 |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万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5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万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6 | 未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擅自编制地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五条 | 约定报酬在5万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7 | 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万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8 | 以其他测绘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万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59 | 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六条 | 测绘项目约定报酬在5万以下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0 |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 以测绘成本80%以上90%以下承包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1 | 测绘单位将测绘项目转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八条 | 受让方具有相应资质,且尚未开始测绘工作,及时改正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2 | 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九条 | 违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3 | 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损毁、擅自移动正在使用的临时性测量标志,无法修复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4 |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在测量标志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5 | 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涉及地方性测量标志,导致测量标志失去部分使用效能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6 | 违反操作规程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造成永久性测量标志损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四条 | 未造成地方永久性测量标志完全损毁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7 | 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涉及地方测量标志,未造成损失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8 | 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擅自拆除建筑物上的地方测量标志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69 | 无证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并且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监督和负责保管测量标志的单位和人员查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量标志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 涉及地方测量标志,未造成损失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0 | 对地理信息生产、保管、利用单位未对属于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五条 | 未对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获取、持有、提供、利用情况进行登记、长期保存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1 | 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或者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擅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测绘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 外国个人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部门、单位合作,不涉及国家秘密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2 | 对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建设单位未报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三条 | 逾期不改正,且基准站数量为1个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从重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1 | 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 | 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昆明市农业农村局 |
2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云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 (一)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三)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 (四)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免于行政强制事项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适用情形 | 实施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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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容错纠错柔性执法“五张清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