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政策解读
根据《昆明市行政机关政策文件解读工作实施办法》(昆政办〔2018〕110号)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政策文件解读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为确保《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提高社会公众对征地工作的理解与支持,促进征地工作稳步开展,特制定本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等文件精神,昆明市结合实际情况,组织各县(市、区)开展科学的测算工作,制定了《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的公布实施不仅对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促进征地工作稳步开展,而且对进一步促进征地补偿价格规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云自然资〔2020〕173号);
(四)《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
(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
三、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适用本标准。
(二)过程及内容
按照省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提出,经州市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政府公布实施”的有关要求,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成果于2022年10月24日通过省自然资源厅审查,2022年11月11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具体分为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林木、青苗等的补偿标准。
四、使用说明
(一)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本补偿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三)本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征地过程中无法参照或遇到特殊情况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协商认定。
(四)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五、执行保障
昆明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新老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衔接有关工作,加强新标准实施工作的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防止引发社会矛盾,确保新公布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六、注意事项
昆明市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自2022年11月11日起执行,补偿标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及时更新,确保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3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