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及时限要求
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主要包含:线索发现-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立案-调查取证-案情分析-案件审理-处理决定-行政处罚-送达-执行-移送-结案-立卷归档等程序,具体处理程序详见附件。
二、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办理时限要求
按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通常将案件办理的核心内容分为查处、送达、执行和移送四个阶段,每个阶段工作时限有不同要求。
(一)查处阶段时限要求
1. 执法监察工作机构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分管领导审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予立案。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案件调查工作。时限:20日内完成。
3. 案件审理工作。时限:10个工作日内完成。
4. 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提出陈述和申辩理由的,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当进行复核;事实、理由或证据成立的,应予采纳。时限:3日内完成。
5. 从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限:60日内完成。
6. 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报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立案到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限。时限:可延长至90日内完成。
(二)送达阶段方式及时限要求
国土资源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有6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传真或电子邮件信息送达、委托或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其中公告送达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已送达。
(三)执行阶段时限要求
1.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时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0日内。
2. 当事人申请行政诉讼。时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
3. 当事人自觉履行行政处罚。时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内。
4.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履行催告程序。时限: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6个月届满后。
5.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限:催告10日后,9个月届满前。
(四)移送阶段时限要求
1.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移送条件的案件,应当由本部门正职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批。收到报告的负责人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移送的决定。决定移送的,应当在24小时内办理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移送手续。
2.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依法需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责任人员行政纪律责任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后,应当依法及时移送监察、任免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处理决定呈批)移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附具案件调查报告、处罚或处理决定、有关证据材料,在移送决定批准后10日内办理移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