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证明事项材料保留清单(地图审核)
发布时间:2023-11-14
文章来源: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机构: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昆明市证明事项材料保留清单 | ||||||||||
| 序号 | 政务服务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证明材料 | 出具部门 | 业务指导 (实施)部门 | 证明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办理项名称 | ||||||||
| 1 | 地图审核 | 行政许可 | 市级 | 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云南省测绘资料档案馆 |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的地图,应当提供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应当依法使用经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密技术处理的测绘成果。第十六条 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送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图审核申请表; (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三)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仅需提交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编制地图的,还应当提交保密技术处理证明。 | 非必要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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