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甸县自然资源局证明材料保留清单及取消清单
发布时间:2023-11-16
文章来源: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机构: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取消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3项) |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办理事项) | 处理方式 |
| 1 | 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不再索要 |
| 2 | 具有与矿山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 采矿权新立、变更、延续、保留和注销登记 | 采取事前告知加当事人书面承诺方式解决,或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3 | 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 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审批 | 部门采取信息共享、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需保留的索要证明材料清单(共3项) | |||||
| 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设立依据 | 索要部门 | 证明用途 (办理事项) | 开具部门 |
| 1 | 出让金、价款或出让收益的缴纳凭证 |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 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采矿权转让审批 3.采矿权新立登记 4.采矿权变更登记 5.采矿权延续登记 6.采矿权注销登记 | 1.财政部门 2.矿业权交易机构 |
| 2 | 涉及出让金、价款或出让收益处置凭证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规(2015)6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云南省矿业权交易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整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6)64号)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 1.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审批 2.采矿权转让审批 3.采矿权新立登记 4.采矿权变更登记 5.采矿权延续登记 6.采矿权注销登记 | 1.财政部门 2.矿业权交易机构 |
| 3 | 工程决算的审计报告或在建工程完成投资总额25%的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云政发(1993)56号) | 寻甸县自然资源局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 审计中介机构或者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