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的政策解读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2024年1月4日公布实施,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决定》的制定依据说明?
答:《决定》制定的依据为云南省政府令第212号《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
问:《决定》主要废止哪些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规程(试行)(2009年)》和《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3个行政规范性文件。
问:《决定》主要修正哪件行政规范性文件?
答:《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自然资规规〔2022〕1号)。
问:废止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主要理由?
答:1.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
2006年,为加强我市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属的管理,健全土地登记制度,规范土地登记行为,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原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制定了《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文中对我市盘龙区、五华区、官渡区、西山区范围内的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方式、收费标准、办理流程、时限、地点及办证需要的要件清单进行了明确并对外进行了公告。
2016年,按照国务院《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工作部署,我市自2016年6月3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根据《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通告》(昆政发﹝2016﹞37号)的相关要求,对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范围、业务类型已进行明确,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等文件对不动产登记方式、收费标准、办理流程、时限、办证需要的要件清单都进行了明确。《昆明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昆明四区城镇个人已购住房土地使用权登记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相关内容均已失效,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废止该《公告》。
2.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规程(试行)(2009年)
登记(备案)字号:昆府规登准〔2009〕31号
2009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的规划批后管理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批准的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及时制止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原昆明市规划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试行)》和《建设工程规划批后测量规程(试行)》。现相关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及要求,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废止该《规程(试行)》。
3.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
登记(备案)字号:昆府规登准〔2012〕20号
2012年,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保证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原昆明市规划局制定了《昆明市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办法》。现相关内容已不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及要求,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废止该《办法》。
问:修正《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昆自然资规规〔2022〕1号)的主要理由?
答:结合日照分析的工作实际以及新修订的《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 294)》《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决定》(2023年4月24日昆明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23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等内容,对《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有关条款进行修正。
(一)第五条中《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修正为《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二)第十二条第(二)项中《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修正为《办公建筑设计标准(JGJ/T67)》;
(三)第十七条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修正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18265)》;
(四)删除第二十一条中“《昆明市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内容;
(五)第二十二条“表4-2 建筑退让城市道路规划红线最小距离表”注2中《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修正为《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六)第四十七条第(三)项中《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修正为《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
(七)附录七中第5.项绿地面积计算部分中《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 294)》修正为《居住绿地设计标准(CJJ/T 294)》;
(八)删除附录八《建设项目日照分析规则》第1点第三款“日照分析单位应具备甲级规划设计或甲级建筑设计资质。”的内容。
相关文件: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废止和修正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