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告知书(晋自然资源处告〔2024〕1号 )
张霞:
你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非法占用晋宁区晋城街道孙家坝村委会集体土地建盖厂房1627.85平方米,目前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2021年11月非法占用晋宁区晋城孙家坝村委会集体土地安装冷却塔,冷却塔已于2023年8月28日拆除。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该地块经套合晋宁区2020年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占用现状地类为设施农用地1523.38平方米、农村宅基地104.47平方米。该地块占用的1627.85平方米土地在《晋宁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规划地类为农村居民点用地1627.85平方米,全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72页“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2022年4月18日局业务会审通过的《关于明确非法占地案件处罚标准的事宜》,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627.85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523.3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1523.38平方米按10元/㎡处以罚款,合计15233.8元,对非法占用的农村宅基地104.47平方米按5元/㎡处以罚款,合计522.35元,总计为15756.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