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销异议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09
文章来源: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发布机构: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适用
异议登记期间,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申请注销异议登记;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未提交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的,异议登记失效。
申请主体
注销异议登记申请人是异议登记申请人。
申请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 申请人身份证明(查验原件);
3 异议登记申请人申请注销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1份);或者异议登记申请人的起诉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予以驳回诉讼请求的材料(原件1份)。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审核—登簿
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按照(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