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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51134548-202409-470715 主题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09-14 16:38
名 称: 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政策解读
文号: 昆自然资规规[2024]2号 关键字:

关于《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的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9-14 16:38 浏览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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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14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将于2024年10月15日起施行。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规定》修订是基于什么样的背景?

答:原《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对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城乡规划和城市建设行为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完善商品房相关基础性制度,满足居民刚性住房需求和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是2024年政府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同时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颁布,技术标准、规范的调整,以及建设区域性中心城市下昆明城乡规划建设工作实际等诸多因素,导致《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定的不足和问题。因此,适时对《规定》进行修订,能够更好地促进昆明城乡高质量发展,塑造昆明城市特色风貌。

问:《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答:本次修订基本维持了原《规定》的章节结构,重点是将原第五章“城市空间景观与建筑形态”调整为“城市空间景观与建筑设计”。其他章节维持不变。

从《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上来看,本次修订重点对十八个方面进行调整。

(一)精简建设用地规划部分内容,将控规内容纳入详细规划技术准则

将原《规定》中关于控规编制相关的用地分类标准、地块规模划分、地块主要指标表、中小学与幼儿园设置标准等内容纳入《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中,本《规定》重点适用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设计、管理等。

(二)增加用地可兼容适建的建筑功能,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

在《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明确混合用地、单一性质用地的基础上,在《规定》中增加单一性质用地及多种性质混合用地中每一类性质用地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可兼容适建的建筑功能,更加灵活地适应市场需求。(第五条)

(三)按照单元配置了公共服务设施,单个地块可不配或减配

当控规中已按照规划单元、社区单元配置了15分钟生活圈设施、5-10分钟生活圈设施,单个城镇住宅用地或者包含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中不再配建社区服务站、文化活动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生鲜超市,养老服务设施可减半配置。(第七条)

(四)严格按照滇池保护条例落实河道退距,精简条文表述

根据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的相关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落实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沟渠的退距要求,即“退让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沟渠的距离不小于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沟渠的管理范围。滇池主要出入湖河道、支流和沟渠的具体管理范围由昆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向社会公布,在管理范围划定并公布前,应当就河道管理范围书面征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五条)

(五)减少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增加街道空间活力

结合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反馈情况以及项目审批实际等,将建筑退让25米以上规划道路红线的距离进行减半控制。除特殊道路外,修订后建筑退让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距离最大不超过20米。(第十六条)

(六)取消立交区域特殊的建筑退让要求,按照规划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红线退让执行

由于城市立交类型较为复杂,建设时序不同,修订取消立交区域特殊的建筑退让要求,按照规划道路红线及交叉口红线退让执行,重要立交在控规编制时对立交区域用地进行合理控制。(第十六条)

(七)建筑的高低错落重点控制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

结合实际项目审批来看,同一地块54米以下住宅建筑栋数相对较多,一两栋建筑高度变化整体空间形态不明显,本次修订明确建筑的高度变化重点控制高度大于54米的住宅建筑。(第二十一条)

(八)细化住宅建筑设计要求

结合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明确住宅建筑层高不得小于3.0米。同时,取消住宅跃层户型中空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的要求,中空面积按照跃层户型下层面积比例(30%)核算,跃层户型上层建筑应当设置不少于1个居住空间。(第二十二条)

(九)住宅阳台面积按照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管控

为丰富住宅产品的类型,激发市场活力,住宅阳台面积比例由原来需对应每个房间建筑面积改为对应整个套型建筑面积来设置,增加了阳台可建设的面积及设置的灵活性。(第二十二条)

(十)优化建筑面宽(开敞率)管控

一是将原《规定》中临湖、临主要河道、临山、临公共绿地第一界面住宅、商业、商务金融建筑建筑面宽全部管控调整为重点管控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高度大于24米的商业、商务金融建筑。将原《规定》临宽度30米以上道路调整为临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才进行管控。

二是明确第一界面中退让对应的用地界线距离40米以上的建筑和综合商场建筑的面宽可以不计入累计面宽。

三是对于临湖、临主要出入湖河道、临山、临广场、临用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宽度30米以上公共绿地的第一界面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的最大面宽从45米调整为50米。(第二十四条)

(十一)分类优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内容

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借鉴北京、上海等城市推行“区域交通评估”的经验,持续优化建设工程交通影响评价审查工作机制,结合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实施评估,按照无需开展、详细规划阶段未开展、详细规划阶段开展三种类型优化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第三十条)

(十二)优化停车泊位配置指标

一是通过选取不同年限、各个区域的200个居住小区、22机关团体、1文化设施、30个医疗设施、102个商业商务、2个工业项目进行了机动车停车调查,居住小区实际停车泊位未达到满负荷,三环外的小区停车场实际饱和度更低,各类公建均存在不饱和的停车场。

二是结合其他省会城市停车泊位分区管控的经验,将部分建筑类型停车泊位设置划分为二环内和二环外两个区域,同时对各类建筑类型的停车泊位进行优化与明确,其中,住宅调整为以“户”为单位配建停车泊位。

三是在分区、分类确定各类建筑类型停车泊位配建的标准上,除普通商品住宅、中小学、医院外,现状及已开工建设的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500米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地块50%以上的用地位于轨道交通站点500米范围内)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数量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少于表6-2的80%。(第三十三条)

(十三)中小学地下空间临时停车

近年来,多个城市均对中小学地下空间的合理运用以解决学生接送通勤、社会停车等难题进行了探索。本次修订明确家长接送临时停车配建标准,同时要求新建的中小学应利用运动场的地下空间设置家长接送临时停车位,其机动车出入口应与学校内部停车出入口分开设置,并设置方便学生进入学校、便于校园安全管理的人行通道及门禁设施。(第三十三条)

(十四)电动车停放空间

按照省住建厅、省消防救援局、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云建房(2024)134号)要求,针对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等问题,本次明确非机动车停车空间内应当设置独立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面积不应小于非机动车停车空间的1/3,且应当设置独立的消防分区。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应当设置在地上一层、半地下室或地下一层,且应当设置独立的出入口。(第三十四条)

(十五)对适用范围外的县区如果参照执行技术规定提出要求

针对《规定》适用范围外的县(市、区),提出县(市、区)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指导意见,经属地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十条)

(十六)阳台计容建筑面积

根据《民用建筑通用规范》(GB 55031),阳台不封闭时,建筑面积为阳台面积的1/2,阳台封闭时,建筑面积为阳台全面积。结合昆明实际,明确阳台计容面积为围护设施(不封闭)或者围护结构(封闭)外表面所围空间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附录四:计算规则)

(十七)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

根据《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 55014),将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顶板覆土深度从不小于2米调整为覆土深度应大于1.5米。(附录四:计算规则)

(十八)中小学等球场中铺植天然草坪的草坪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

按照《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科研用地绿地不应低于35%。结合幼儿园、中小学等实际,明确球场中铺植天然草坪的草坪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附录四:计算规则)

问:《规定》在修订上有哪些考虑?

答:一是精简《规定》的内容。将属于控规编制相关的纳入《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中,本《规定》中不再重复规定。

二是为多样化改善性住房需求提供更多的弹性。住宅阳台面积按照套型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管控;取消住宅跃层户型中空面积不得超过30平方米的要求,中空面积按照跃层户型下层面积比例(30%)核算。

三是增加建设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灵活性。本次修订增加了用地可兼容适建的建筑功能表。

四是优化地块基本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当控规中已按照规划单元、社区单元配置了15分钟生活圈设施、5-10分钟生活圈设施,单个地块可不配或减配。

五是对适用范围外的其他区域如何参照执行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问:《规定》的部分用词如何理解?

答:《规定》属于规范性文件,本次修订按照《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3〕89号)的要求,规范相应用词。

(一)对于涉及数字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二)对于涉及行为规范的。义务性规范一般使用“应当”表述;禁止性规定一般使用“不得”;授权性规范一般使用“可以”。

(三)对于其他常用词语。并列连词一般使用“和、以及、或者”。条款中的指示代词,不论是指人或者物,一般均用“其他”。


相关文件:


   昆明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昆自然资规规[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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