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zrzygh.km.gov.cn

长者模式 无障碍浏览

政府信息公开

索引号: 151134548-202412-485430 主题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昆明市自然资源规划局 发布日期: 2024-12-31 16:49
名 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何静、胡吉勇、徐辉)
文号: 晋自然资源执〔2024〕21号 关键字:

行政处罚决定书(何静、胡吉勇、徐辉)

发布时间:2024-12-31 16:49 浏览次数:0
字号:[ ]

晋自然资源执〔2024〕21号


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原新街镇中学1幢304室何静、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昆阳街道办事处兴隆居委会有余村内114号徐辉、贵州省威宁彝族苗族自治县石门乡泉发村青山组胡吉勇:

你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25日凌晨在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六街镇三印村委会山上非法开采磷矿。该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取得探矿权、采矿权”的规定,属于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昆明市晋宁区磷都矿业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过磅单;

4、云南省核工业二0九地质大队检测报告;

5、昆明市晋宁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我局已于2023年9月4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晋自然资源处告〔2023〕14号)和听证告知(晋自然资源听告〔2023〕14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或者超越批准的勘查范围、矿区范围进行勘查、采矿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规定,鉴于何静、徐辉、胡吉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违法事实系共同实施,何静、徐辉、胡吉勇有共同故意并均积极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各人分工不同,作用相当,建议不区分主次作用,在作出行政处罚时对当事人的处罚金额进行均分,对存在无法取整均分时,明确给予当事人的具体处罚金额,我局拟对你三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何静、徐辉、胡吉勇停止违法开采行为;2、没收何静、徐辉、胡吉勇非法开采的矿产品156.42吨;3、对何静、徐辉、胡吉勇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共计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对何静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对徐辉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7元、对胡吉勇违法开采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666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行到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31日




主办: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电话:0871-63184368

地址:昆明市呈贡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

技术支持:昆明市规划编制与信息中心

网址:kmupic.org.cn

网站标识:5301000021     网站备案号:滇ICP备07000700号-1

滇公网安备 530114020004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