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协同推进对行政违法案件启动公益诉讼的建议 昆明市十四届二次会议第142293号提案
背景 | 民事公益诉讼是各行政机关、检察院参与保护公共权益的一种有效方式和途径,同时也是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旨在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其效力不仅向前发生,使相关当事人的社会公共权益损害得以赔偿,同时基于民事判决的扩散性,使得民事公益诉讼的效力亦可向后发生,从而可以有效预防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民事公益诉讼的任务并非传统意义上私权纠纷的解决,它隐含着对各种与社会公益有关的间接社会关系的调整,为全体社会确立有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指南,确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并推动既有相关实体法律的发展。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各部门积极承担起自身的公益保护职责,主动参与到民事公益诉讼中去,既可以保护特定当事人,也可以使广大公众的社会公共利益得以维护,更能够推动经济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公益法律制度的发展。 2012年8月31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正式将公益诉讼制度纳入法制层面。2018年3月,为指导各级检察机关及人民法院公益诉讼工作,保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统一性,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底,为适应解释对象的修改对其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检察公益诉讼解释》的内容涵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两大类型,以及实体和程序两个向度,有关检察公益诉讼的规范体系得以进一步扩充。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并于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使检察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职能日趋完善。 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协作推进行政公益诉讼促进法治国土建设的意见》。2020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中央网信办、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食品药品有关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中加强协作配合依法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意见》。由此可见,最高检与中央有关部门尤其强调公益诉讼工作中多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其出台一系列通知意见的目的也是为凝聚执法司法力量,形成合力。 但是,提案人在调研中发现,当前我市民事公益诉讼仍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市、区两级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要集中于其承办的刑事案件中。而相关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后,对可提交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线索提交工作存在一定的重视不足现象,导致此类民事公益案件追诉率偏低。 为使各行政机关加强行政处罚类案件积极提交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工作,特提出如下建议: | |
意见建议清单 | 建议一 | 各行政机关进一步强化对最高检与中央有关部门联合发布的通知、意见的重视,充分认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重大意义,正确把握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深刻内涵,主动积极将符合条件的行政违法案件移送同级检察机关启动民事公益诉讼; |
建议二 | 各行政机关与检察院共同积极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经验做法,推进行政执法与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衔接机制建设,尤其完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移送机制;共同建立行政执法情况和民事公益诉讼线索交流会商和研判机制,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