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您好!我叫薛宁,是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杨林港村的村民。我与母亲早在13年前就已分户,各自持有独立的户口本,但至今我仍“有户无宅”,且身患重病,属于低保户,只能租住在朋友家中,生活极为不便。我深知滇池生态保护的重要性,但也恳请相关部门关注我的居住困境,依法依规保障我的合法权益。我多次向地方政府申请宅基地,但始终未得到解决。我所在的杨林港村位于滇池生态保护缓冲区,新增建设用地受到严格限制。地方政府以我母亲名下有祖辈遗留的土坯房为由拒绝我的申请。然而,该房屋由多人共有,存在复杂的家庭矛盾,且并非我母亲单独持有。地方政府在处理我的申请时,未对房屋产权进行深入调查,仅以“母亲有房”为由拒绝,这让我感到十分无奈。我完全符合“无宅基地”的申请条件,但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显然未能充分考虑我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我恳请相关部门依据上述政策,结合我的实际情况,重新评估我的申请或给予其他解决我居住问题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