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第二季度自然资源综合统计报告
一、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情况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2025年土地利用计划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60号)规定,昆明市充分考虑项目用地需求,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争取将项目纳入省级国家级重大项目清单,重大项目由自然资源部直接配置计划指标,其他项目由昆明市统筹,合理配置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做到应保尽保。经核算,昆明市2025年第二季度共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868.5305亩。
二、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情况
(一)建设用地预审情况
昆明市切实做好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管理工作,努力提高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加快审查审批效率。2025年第二季度,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初)审5宗,面积为105亩。
(二)建设用地审批情况
1.土地征转。2025年第二季度昆明市共收件8件,面积共1530.5685亩。已批复36件(29件为2024年结转件,7件为2025年新报件),面积共3207.285亩。
2.临时用地。2025年第二季度昆明市临时用地共收件5件,面积共1527.5385亩,均已批复。
三、土地供应情况
2025年第二季度,划拨面积2945亩,同比下降了89.1%;出让面积1630亩,同比下降了54.94%;招拍挂面积1523亩,同比降低了57.7%。昆明市土地供应总量4575亩,同比下降了85.06%,新增建设用地面积3441亩,盘活存量建设用地面积1134亩。其中商服用地208亩,同比降低了2.13%;工矿仓储用地1118亩,同比降低了60.76%;住宅用地103亩,同比降低了75.19%;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19亩,同比降低了99.33%;其他用地76亩。
四、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情况
2025年第二季度,昆明市累计批而未供土地面积13.91万亩,同比增长0.14%;昆明市累计供而未用土地面积0.8519万亩,同比增长28.81%。
五、土地市场运行情况
(一)土地出让收益
2025年第二季度,昆明市土地出让合同总金额14.9004亿元,同比降低了40.32%。招拍挂出让合同金额14.5702亿元,同比降低了41.48%;商服用地出让合同金额5.3693亿元,同比增长了104.57%;工矿仓储用地出让合同金额3.4379亿元,同比降低了61.33%;住宅用地出让合同金额5.4762亿元,同比降低了57.64%。
(二)土地招拍挂出让价格
2025年第二季度,昆明市经营性用地招拍挂出让平均价格为95.6512万元/亩,同比增长了38.35%。商服用地招拍挂出让平均价格为258万元/亩,同比增长了109.02%;工矿仓储用地招拍挂出让平均价格为30.7634万元/亩,同比降低了1.45%;住宅用地招拍挂出让平均价格为531.7673万元/亩,同比增长了70.72%。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情况
2025年第二季度,共计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61852本(含电子证书9496本),同比减少2.27%,出具不动产登记证明34991份(含电子证明13277份),同比减少9.72%。
七、地质灾害情况
(一)昆明市本着“防灾无小事”的理念,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当作“重中之重”来抓。2025年第二季度昆明市共发生地质灾害险情8起(东川区、寻甸县、阳宗海风景区、富民县各1起,禄劝县、宜良县各2起),成功转移避险人员160人,避免潜在经济损失2410万元。
(二)昆明市共查出地质灾害隐患点1620个,累计派出专家组或工作组886个,2182人次,共巡查排查隐患点3426个。
(三)2025年5月20日,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寻甸县人民政府在金源乡举办了2025年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群众防灾、避灾、救灾、治灾的能力。2025年上半年,昆明市共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演练141次,参演人数10436人,开展宣传培训68次,参训人数5838人。
(四)经统计,2025年第二季度共收到市级财政部门下达地灾防治项目专项资金共计995.775万元。主要项目为:禄劝县3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329.245万元、寻甸县1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141.88万元、东川区2个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和1个地质灾害专业监项目366.035万元、五华区1个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工程项目158.615万元。
八、土地整治项目情况
2025年第二季度,下达补充耕地项目2个,建设规模0.0817万亩,预算总投资996.5194万元;验收土地整治项目7个,建设规模0.1269万亩,总投资4403.6005万元;新增耕地面积0.0477万亩;验收补充耕地项目4个,建设规模0.0609万亩,总投资1651.3105万元。
九、土地有关规费收入情况
2018年1月1日起昆明市全面停止征收企业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切实降低了实体经济企业用地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但2017年12月31日前的已依法办理征转用地手续的,涉及的坝区耕地质量补偿费仍按原规定收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