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明确城镇住宅用地建筑高度管控相关要求的通知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滇中新区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开发(度假)区规划建设局、磨憨—磨丁合作区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局),市土地矿产储备中心、市自然资源信息中心:
为引导住宅项目形成高低错落、变化有序的城市天际线,提升城市风貌品质,打造“好房子”,经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局长办公会同意,现将城镇住宅用地建筑高度管控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含调整)时,城镇住宅用地多层Ⅰ类、多层Ⅱ类、高层Ⅰ类可在《昆明市详细规划技术准则(试行)》“表3-1城镇住宅用地的建筑控制指标表”中容积率对应建筑高度最大值的基础上提高一档,即27米可提高至36米,36米可提高至54米,54米可提高至80米,同时住宅建筑最高高度不得超过80米。提高的建筑高度还应符合《环滇池空间形态与城市天际线控制规划》、文物保护、景观视廊、机场航空净高、微波通道等各项刚性管控要求,在规划编制或城市设计中对高度做过专题研究的区域以及高度重点管控区域,仍然执行原高度控制要求。
二、已出让土地,仍按原规划条件中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执行。规划条件中未明确建筑高度控制要求的,方案审查时可按本通知前款要求执行。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核发住宅用地规划条件时对容积率和高度进行复核研究,需要调整高度控制要求的,可按控规维护程序调整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后重新核发规划条件。
四、对已采用最高建筑高度提高一档政策的住宅用地,在申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均要求进行屋顶高度变化,同一地块有3栋以上住宅建筑的,应当采用2种高度变化,同一地块有5栋以上住宅建筑的,应当采用3种以上高度变化。建筑屋顶之间高度差应大于最高建筑高度的15%,宜为20%。最高建筑高度仍按《民用建筑通用规范》计算。
五、屋顶高度差可包含屋顶构架高度,屋顶构架形式应通透、高度应合理,与主体建筑相协调。
请各部门严格按通知要求执行,认真做好相关审核工作。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