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晋自然资源执〔2023〕27号 向鑫)
行政处罚决定书
向鑫:
向鑫在未办理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21年4月非法占用晋宁区晋城孙家坝村委会集体土地建盖厂房6108.23平方米,目前已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非法占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询问笔录》;
2、违法现场照片;
3、相关合同协议。
我局已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晋自然资源处告〔2023〕27号)和听证告知(晋自然资源听告〔2023〕27号),你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立案查处工作规程(试行)》第72页“违法占用的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责令退还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和《昆明市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的规定,结合2022年4月18日局业务会审通过的《关于明确非法占地案件处罚标准的事宜》,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108.23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108.23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设施农用地6101.31平方米按10元/㎡处以罚款,合计61013.1元,对非法占用的水浇地6.92平方米按20元/㎡处以罚款,合计138.4元,总计为61151.5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自行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罚款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自行到昆明市晋宁区自然资源局开具《昆明市罚款上缴通知书》,并缴至财政指定的收缴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晋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地址:昆明市西山区滇池路516号)起诉(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昆明铁路运输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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